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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
                                     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普办内设各部、各工作小组:
现将《三明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件:三明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明政文〔2008〕50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明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经普办”)是三明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经普办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三明调查队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经普办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该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经普办组成单位和人员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要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章 经普办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经普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常务副主任1名。
第六条 经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经普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经普办下设3个部7个组:综合部(综合组、宣传协调与执法组、数据处理组)、第二产业部(工业组、建筑业组)、第三产业部(贸易组、服务业组)。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按工作分工协助组长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经普办实行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九条 经普办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参加,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全市经济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经普办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经普办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经普办主任、副主任和有关各组人员参加,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经普办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二条 联络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各有关部门联络员参加,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落实经济普查工作过程中需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协调的有关事项。
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经普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经普办宣传协调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关的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十四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十五条 各内设工作小组也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经济普查有关业务问题。

第四章 公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六条 经普办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告、函、会议纪要六种。
第十七条 以经普办名义发文,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发文如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报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的文件,由主任签发。经普办发布的决定和规章,由主任签署。
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八条 拟文部门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九条 经普办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2、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3、通知——发送各县(市、区)普查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4、通告——向社会发布。
5、函——发送函中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6、会议纪要——主要发送经普办主任、副主任,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和经普办。 
第二十条  宣传协调与执法组负责办公室公文的统一收发、印制、分办、传递、编号、用印和归档。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向宣传协调组归档文件。归档要求:签批原件1份,纸介质印刷件2份,与印发件一致的电子版文件1份(文字文件提供Word或文本格式,表格提供Excel格式),以软盘或按管理人员要求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经普办文件的批办工作由宣传协调与执法组归口管理。凡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宣传协调与执法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经普办办理的文件。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三明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三明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经普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经普办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经普办以外套印或盖印,应由宣传协调与执法组派专人随往监印和盖印。

第六章 经费和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普查经费根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普查工作需要而添置的办公设备,由经普办依照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使用设备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经普办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附件:三明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组(机构)负责人名单
 
 
   
 
 
 

三明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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