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三明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及时掌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推动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进展,经研究决定三明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报工作制度建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包括领导小组会议、工作会议情况及各县(市、区)领导对本地经普工作的重要指示及检查指导活动。

  2、经费落实情况。包括县(市、区)经费是否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经费到位情况。

3、机构落实情况。主要是县、乡、村三级经普机构的建立健全(以正式发文为准)及运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办公地点的落实情况。

4、抽调人员及培训情况。包括县、乡、村经普人员聘用的数量以及培训情况。

5、宣传动员情况。包括县、乡、村经普办利用各种媒体举办各类宣传活动的次数、规模、引起的宣传效果,特别是具有当地特色的宣传举措。

6、数据处理情况。主要是县(市、区)数据处理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数据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7、数据质量控制工作。主要是确保和提高数据质量的成功做法和举措。

8、工作中出现的先进人物及事迹材料。

9、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10、发生的违法行为和立案查处情况。

11、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表。

二、报告时间

1、在普查的清查摸底阶段,实行三天报制度(日期每周三、周五下午下班前为上报时间),主要上报清查进展情况。

2、在入户登记阶段,实行日报制度(每天下午下班前为上报时间),主要上报普查进展情况。

3、在普查数据处理阶段,实行五天报制度(日期每周五下午下班前为上报时间),主要上报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

具体表式将在普查各阶段,根据省办要求另行下发。

三、定期通报

市经普办将根据经济普查的总体规划、方案及本文件的要求,进行定期通报,对工作扎实、进展有序、情况上报及时的县(市、区)予以表扬,对工作滞后、情况报送不及时的县(市、区)点名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市经普办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将各地进展情况纳入经济普查综合评比考核中。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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